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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限公司与上海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常州市**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八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威**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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