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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被告有效送达地址,且无法找到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原告未向我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出于诉讼效益的考虑,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同时,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原告上海中**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上海**限公司起诉处理;

二、准许原告上海中**理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三、对被告上海**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719元解除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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