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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彼洋**有限公司与上海霄华**司长兴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彼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霄华**司长兴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2日书面确认被告已付清全部涉案款项,为此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书面确认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彼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上海霄华**司长兴分公司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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