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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粮昌**有限公司与上海联**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粮昌**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联**限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法院(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粮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鸣、张*,上诉人上海联**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粮昌**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联**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粮昌**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联**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粮昌**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联**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001元和人民币2,3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0.50元和人民币1,160元,由上诉人上海粮昌**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50元,上诉人上海联**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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