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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泰兴市**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为与被告泰**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1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4月,被告委托原告从上**运10个集装箱的货物至香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货运委托书,所称托运货物为聚乙烯高分子改性磨料,原告受托后,按照被告陈述向海关报关,并委托案外人万达运通国**公司(以下简称“万达运通公司”)订舱。按照万达运通公司的指示,原告即委派车队前往船公司堆场提取集装箱并前往被告处提货。2011年4月17日,10个集装箱的货物被海关查验,海关认定涉案货物并非聚乙烯高分子改性磨料,而是碳酸钙一类的材料,因申报与实际装载货物不符,海关遂当即予以扣押,导致涉案货物未能出运。由此产生的滞箱费,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对货物真实材质的隐瞒谎报,使得原告错误报关,货物在海关查扣后未能出运,由此产生了大量滞箱费。原告在接受委托后勤勉、忠实地履行了义务,而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货物被扣及原告损失,存在过错。为此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10个集装箱自提箱日2011年4月17日算至2011年8月20日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66,500元;2、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被告之间的货运委托书,证明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出运涉案货物;2、原告与案外人万达运通公司之间的货运委托书,证明原告为了被告利益,向万达运通公司办理订舱手续;3、装箱单、报关单,证明涉案的10个集装箱已用于装载被告委托出运的货物;4、海关查验通知单,证明因被告申报不实而遭海关调查;5、告知函,证明案外人向原告催讨滞箱费用;6、催告函(电子邮件及律师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滞箱费用;7、原告与被告公司员工曹*之间往来电子邮件,证明被告对于本案争议的滞箱费用及其计算方法予以确认;8、告知函,证明案外人万达运通公司就滞箱费用向原告主张权利且实际损失超过原告诉请金额,该损失必然发生等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且上述证据间可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均予确认,但本院认为证据8并不能证明原告存在实际损失。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1年4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货运委托书,委托原告代理出运230包聚乙烯超高分子改性磨料从上海至香港,货物净重230,000千克,装载于10个20英尺集装箱,委托内容包括订舱、陆*及报关,装箱地址为江苏省泰兴市曲霞镇东,泰源**有限公司仓库。原告受托后于4月11日向万达运通公司订舱,实际承运人为德翔**公司(T.S.LINELTD),船名航次为TSPUSANV.11005W,海运提单号为SXHKC6045,10个20英尺集装箱的具体箱号分别为:CRXU3380849、TCKU1372913、TGHU0858110、FCIU2125199、TCKU1812400、DFSU2035437、DFSU2319351、DFSU2108003、TGHU0892028、TSLU3210524。原告委托上海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涉案货物的报关,2011年4月15日,海关要求查验涉案货物,导致货物未能如期出运。5月26日,万达运通公司向原告发函称涉案货物因海关查扣未能出运,要求发货人尽快妥善处理。2012年2月15日,万达运通公司向原告发函要求处理拖欠的滞箱费用。原告至今未向万达运通公司或船公司支付相关的滞箱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并非集装箱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其作为货运代理人如向集装箱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支付了滞箱费用的,可以向其委托人催讨该代垫费用。但原告实际并未对外支付相关费用而产生损失,其无权向被告主张该滞箱费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上海**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0元,公告费人民币23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2,390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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