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台骅货运代理有**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上海冠**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以“与两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且两被告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台骅**厦门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冠嘉**厦门分公司、上海冠**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台骅**厦门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