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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法院(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在本案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5.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27.72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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