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桂阳县黄沙坪镇上银铅锌矿与黄XX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X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1996)桂刑初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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