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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八**管理中心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八**管理中心诉被告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北京八**管理中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八**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十七元,由原告北**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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