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告文*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费4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