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其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发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其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翁**与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重庆市**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重庆市綦江区**发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黎廷国与重庆市綦江区**发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重庆市綦江区**发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重庆市綦江区**发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