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黎**与被告重庆市綦**开发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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