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诉被告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院减半收取为40元,由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