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诉被告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元,由原告重庆市**障房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