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与郭**、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的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负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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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与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重庆市**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重庆市**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重庆市綦江区**发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