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与郭**、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与郭**、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的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负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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