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与被告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的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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