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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四川省三台星源房**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田**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星源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田**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认定星**司系合法售房的判决。1.(2013)房预售证第16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证据1)证实,星**司向法院提交的还45户灾民建房面积属实,还有不少水分,证实星**司违法出售公用设施、人行过道、物业用房。2.《三台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皂角雅苑”业主委员会再次请示的回复》(新证据2)、《关于皂角雅苑水处理存在问题的情况介绍》(新证据3)均证实星**司至今尚未申报验收,2011年1月的交付行为是违法交付。(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田**受星**司欺诈签订的《灾后重建拆迁、补偿、还房合同》中的还房面积低于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还房面积。星**司以该建房面积骗取国家灾后重建资金,少交土地出让金、偷逃土地税收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2.一、二审认定星**司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的行为合法,并由此错误判定过渡安置费在交房后就不再支付。(三)一审判决遗漏了田**一审诉讼请求第4项,即要求星**司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并返还多收的房款。二审对田**增加的关于1920元过度安置费及70㎡补贴款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四)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认定田**与星**司签订的《皂角雅苑灾后重建还房补充协议书》实际上并未签订。2.一、二审判决认定田**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配电设施安装其门面内,与实际情况不符。3.一、二审判决认定星**司已将办证资料提交有关部门正在办理过程中。系凭控捏造。(五)本案二审于2013年2月1日开庭,但星**司2013年8月5号才办理《预售许可证》,二审违反程序直至2013年10月30日才作出判决。据此,一、二审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星**司提交意见称: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及相关问题。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所有涉案合同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田**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在订立及履行中(包括房屋的交付)存在欺诈等情形,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正确。其次,一、二审判决依据双方的约定确认相应的还房面积、补贴款及过渡安置费的支付期间亦无不当,至于星**司是否有骗取国家灾后重建资金,少交土地出让金,偷逃税收等行为,依法应由相关的行政机关予以处理,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新证据的问题。《三台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皂角雅苑”业主委员会再次请示的回复》载明,涉案的皂角雅苑项目属灾后重建项目,具有先建设后补办相关证件的特殊性。因此,涉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颁发迟延系因该项目的特殊性所致。相反,该许可证表明涉案项目系通过了相关行政机关的批准,进一步印证了星**司在履行了约定的合同义务以外可以对外销售所建房屋的合法性。《关于皂角雅苑水处理存在问题的情况介绍》,该证据系二审审结以后以皂角城社区的名义单方出具的情况介绍,且其中所反映的污水问题已由三台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前述回复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以上3份证据均不符合“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明标准,故不属于再审新证据。

关于一、二审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因一、二审判决书均已明确载明对于相关诉讼请求事项的处理理由及结果,故田**的项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

关于一、二审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本案中田**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据此,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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