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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四川省三台星源房**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星源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1.本案二审之后出现的(2013)房预售证第16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证据1)足以认定星**司系非法售房。2.《三台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皂角雅苑”业主委员会再次请示的回复》(新证据2)、《关于皂角雅苑水处理存在问题的情况介绍》(新证据3)均证实星**司至今尚未申报验收,2011年1月的交付行为是违法交付。(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星**司违法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房屋价款30%的违约责任。2.李**不属于拆迁安置户,而原判决却将其购买的商品房错误认定为拆迁安置房,排除了对方应承担的商品房出卖人的责任。(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商品房销售手法合法的依据是有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涉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本案二审中尚未取得,二审不可能进行质证。(四)本案二审于2013年2月1日开庭,但星**司2013年8月5号才办理《预售许可证》,二审违反程序直至2013年10月30日才作出判决。据此,一、二审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星**司提交意见称: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新证据及法律适用的问题。《三台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皂角雅苑”业主委员会再次请示的回复》载明,涉案的皂角雅苑项目属灾后重建项目,具有先建设后补办相关证件的特殊性。因此,涉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在后的情形系因该项目必须且业经政府审批在先的特殊性所致,本案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因此,该证据与涉案房屋销售行为的合法性没有关联故无须质证,且李**已实际接受了房屋,星**司无双方约定的“不履行合同条文”的根本违约情形。生效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关于皂角雅苑水处理存在问题的情况介绍》,该证据系二审审结以后以皂角城社区的名义单方出具的情况介绍,且其中所反映的污水问题已由三台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前述回复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以上3份证据均不符合“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明标准,故不属于再审新证据,李**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一、二审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本案中李**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据此,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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