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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四川省三台星源房**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州海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星源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何**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认定星**司系合法售房的判决。1.三台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2013)房预售证第16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证据1)证实总还房面积应为4654.21㎡,从而推翻了二审判决所认定的总还房面积为3861.80㎡的事实。2.《三台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皂角雅苑”业主委员会再次请示的回复》(新证据2)、《关于皂角雅苑水处理存在问题的情况介绍》(新证据3)均证实星**司至今尚未申报验收,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所认定的星**司的交付行为是合法交付。3.2010年1月12日皂角雅苑项目部免除业委会成员楼层差价款的《承诺书》、周**2010年签字的补充协议书及结算单(新证据4),足以证明星**司项目部贿赂业委会成员,以及何**于2010年11月17日所签的补充协议系受欺诈、胁迫的事实,该补充协议应属无效。(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认定星**司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予以交付的行为合法,并由此错误判定该公司不再支付过渡安置费。2.二审判决既然认定涉案房屋面积尚待权证予以确认,那么再认定星**司收取的超面积款、楼层差价款合法即无依据。(三)本案二审于2013年2月1日开庭,但星**司2013年8月5号才办理《预售许可证》,二审违反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才作出判决,并将星**司的相关行为认定为合法。据此,二审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星**司提交意见称:何**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问题。《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第69条分别规定欺诈、胁迫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本案中,何**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立约及支付楼层差价款、房屋超面积款方面存在上述情形。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有效正确。对于涉案的还房面积、相关房屋配套费的承担、过渡安置费的支付期间及房款的支付、房屋的交付问题,二审法院均系依据双方的约定予以确认,故生效判决适用法律亦无不当。何**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新证据的问题。《三台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皂角雅苑”业主委员会再次请示的回复》载明,涉案的皂角雅苑项目属灾后重建项目,具有先建设后补办相关证件的特殊性。因此,2013年8月5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系因该项目的特殊性所致,相反,该许可证表明涉案项目系通过了相关行政机关的批准,进一步印证了星**司在履行了约定的合同义务以外可以对外销售所建房屋的合法性。《关于皂角雅苑水处理存在问题的情况介绍》,该证据系二审审结以后以皂角城社区的名义单方出具的情况介绍,且其中所反映的污水问题已由三台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前述回复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至于“新证据4”,因星**司向业主委员会成员所作的承诺并未损害其他业主的权利,故与本案并无关联。因此,以上4份证据均不符合“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明标准,不属于再审新证据。

关于二审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本案中何**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据此,何**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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