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人民政府诉被告赵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被告自行拆除合同涉及的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人民政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