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诉被告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