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青**和川口清真中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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