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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民和县川口清真中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青**和川口清真中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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