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王**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02)乌中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