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