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诉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办公室、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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