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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交通局与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回族**交通局诉被告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和回族**交通局于2015年4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民和回族**交通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和回族**交通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民和回族**交通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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