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刘**、张**为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诉讼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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