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的(2012)江*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江执字第9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