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永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陶**等三人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陶**等三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国农业**永吉县支行与杨**等三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永吉县支行与王**等三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银**支行与石忠付等三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永吉县支行与石**等三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林**与上海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上海**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上海市**作总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发区支行与上海**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