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江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江执字第353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