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刘**、赵**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民法院作出的(2007)烟牟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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