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陈**、王**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招执字第13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路军政与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等4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信**济南办事处与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烟台**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王**、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等3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等3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臧**等3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市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曹**等3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阜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路占功等3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