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曲**、段**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曲**与于声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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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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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等3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等3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