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刘**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此案可以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商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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