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杨**借款纠纷一案,现山东省**民法院(2001)烟民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1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27000元、案件受理费2180元、财产保全费13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民法院(2001)烟民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