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曲**与于声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曲作春与于声武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大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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