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信**济南办事处与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济南办事处申请执行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孙**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查,中国信**济南办事处于2002年8月16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济南**限公司,于2004年9月7日在山东法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2012年9月2日济南**限公司又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孙**,并通过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认为,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第三人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