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刘**、李**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招执字第15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姜**等3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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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招远市玲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等3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邵**等4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宋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栾**等3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执行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