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栖民一初字第801号胡**与马**村委借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原小学栖臧马陵冢公房字第1号房屋18间(含西厢房6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转移、损毁、转让被查封的财或作其他处理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含租赁、抵押等)及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的:本裁定自在先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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