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村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吴**借款纠纷一案,于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审结。该案(2006)栖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身份证号码:370628195812153746)在山东**公司托管的兰陵股份12900股(账户卡号00×××42)。冻结期间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变更登记过户、转让、赠与、抵押等设立权利负担的行为;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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