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裁定书(21)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司苏家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刘**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刘**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在山东栖霞**有限公司苏家店支行账号上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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