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栖霞市**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00)栖经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市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郭**、丁**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等3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宋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等3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裁定书
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村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