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05)栖执字第3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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