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柳**借款纠纷一案,于二OO八年十月十日审结。该案(2008)栖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柳**在恒丰**支行账号15×××02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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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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