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司观里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张**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1)栖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张**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在恒丰**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