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马**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栖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马**在中国邮**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0×××35账户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