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栖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周**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林**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账号906081200011128861103上的存款叁万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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