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4)栖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于**、李**、门小青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在中国邮**有限公司栖霞市寨里营业所账号0306370686006218229上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