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刘*、刘**、刘**、柳**借款纠纷一案,于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审结。该案(2015)栖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柳**在中国建**限公司栖霞支行账号62×××75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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