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栖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刘*、刘**、刘**、柳**借款纠纷一案,于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审结。该案(2015)栖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柳**在山东栖霞**有限公司蛇窝泊支行账号62×××29的存款50000元、账号906080800010100509312的存款937.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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